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与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安全使用规定》《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陵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划定陵川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燃气管线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燃气管线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安全稳定大局,容不得丝毫懈怠和侥幸。湖北十堰、河北燕郊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仍历历在目,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燃气经营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要结合“全县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做好城镇燃气管道及厂站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巡检,加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管线巡检力度,严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影响管道运行安全,积极推进新一轮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更新改造,做好燃气管线保护。
二、加强责任落实,防范涉气施工事故发生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分别负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建设、施工单位要依法合理、安全施工。一是要查明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二是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要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管线现场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地质复杂,位置不明的管线,必须精确查明管线情况,并与管线产权单位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应根据管线综合设计图和交底记录对施工作业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复核,并配备专管人员,负责落实交底、检查、培训、安全标识维护及其他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巡视、保护工作。一是要提供地下管线准确资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确保提供的燃气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是要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进一步完善落实交底管理,严格执行交底流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完善管道保护方案。施工单位请求配合管线现场监护时,应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现场指导。对自有管线进行改建或迁改时应核实其他地下管线情况,落实管线保护措施。三是要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自身职责,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破损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要主动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大巡查宣传,形成燃气保护设施巡检维护合力
(一)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
燃气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未制定燃气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因施工破坏燃气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严格落实燃气工程隐患排查整治,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中质量安全不落实、违规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监管,提升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审批进度、时效,推进工程管理程序闭环,指导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无人值守的设施应清晰标识方便公众知晓的联系方式。
(三)各单位要全面筑牢燃气管线保护的坚固防线
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法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附件:1.关于划定陵川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