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陵川县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2 发布机构: 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缓解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落实〈晋城市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实施人才安居具体办法》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面向在陵川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分配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人才公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2日

二、申请地点

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管股

三、申报条件

在我县已正式办理入职手续且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在陵川县崇文镇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内、仕林苑、仕图苑、沙上头、后川等九社区(以下简称“九社区”)范围内无住房的以下几类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一)陵川县县域企业新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二)陵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公务员招录(含选调生)、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招聘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截至公告之日,已正式办理入职手续)。

在乡镇工作的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申请范围。

四、房源基本情况

陵川县人才公寓在盘龙观邸小区,共22套,每套约50平方米,水电暖齐全,配备基本家具家电。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陵川县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到县住建局领取,需用人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件、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九社区内不动产查询无房证明。未婚申请人提供本人及父母的无房证明;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无房证明。

(二)审核、公示。县住建局会同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选房。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抽号的方式确定公寓房号。

(四)签约入住。申请人选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住建局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后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陵川县住建局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二)租金及其它费用管理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1元/月•平方米收取,具体金额按入住者实际配租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年度缴纳制。物业费参照该小区收费标准执行,由承租人按实际配租面积自行承担。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按各供应单位定价执行,由承租人按实际发生额度自行承担。

(三)信息变更管理

承租人工作单位、共同租住人和住房状况等信息发生变更的,7日内向县住建局如实反馈。

(四)续租管理

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二个月前,由承租人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五)退租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1.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九社区内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2.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3.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七、其他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1.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2.将房源转租、借给他人的;

3.已不具备申请资格未及时报告的;

4.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擅自装修的;

5.未按时缴纳租金等应缴费用连续3个月以上的;

6.其他需取消入住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咨询电话:0356-620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