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行使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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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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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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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
11-D-00100-14052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行政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2. 负责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房屋征收调查,补偿安置和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 3.对建设活动主体进行审查,根据规划范围和房屋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组织论证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意见,组织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5.拟定房屋征收决定,报县政府讨论决定后公布 6. 与被征收入依照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7.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8.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向被征收入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9.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征收过程中信访调解工作 10.起草征收补偿决定报县政府审查,申请并组织人民法院非诉执行。 11.负责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管理。 12.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布。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一章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章 第九条、第十三条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十三条 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第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响应责任: 1、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