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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河底镇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 2020-10-03 发布机构: 西河底镇

西河底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名称:陵川县西河底镇        办公电话:0356-6851122

邮政编码:048307               传真号码:0356-685112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办公地址:西河底镇西河底村政通路23号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陵川县机构改革方案》(陵办发[2019]2号),结合西河底实际,现将西河底镇党政机构及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调整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指导农民抓好粮食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好农村土地规划和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农民提供科普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强化公共服务, 着力改善民生。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事业;指导村镇规划与建设,引导居民向城镇集聚,改善农村人畜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指导村镇绿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及时上报和积极处置重大社情、疫情和险情,组织抢险救灾、优抚救助、扶贫救济。

(三)加强社会管理, 维护农村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了解上报社情民意;积极开展民事调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四)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组织村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同时还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森林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职能配置和工作需要,西河底镇内设党政综合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4个综合办事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承担相关执法职责。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

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并负责政协联络,档案管理以及本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后勤管理;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培训、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以及群团工作。内设主任1名,科员及办事员4名。

(二)乡村振兴办公室

主要承担工业、农业、小城镇建设、商贸管理和协调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财政预决算、财务管理、经济计划和统计工作。内设主任1名,科员及办事员3名。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

主要承担信访稳定、矛盾调处、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参加和协调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内设主任1名,科员及办事员2名。办公室下设综合执法队伍一支,人员3至5人,设队长一名,负责本辖区内非法盗采、滥砍乱伐、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

(四)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主要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与村镇建设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内设主任1名,科员及办事员1名。

三、人员编制

核定西河底镇行政编制26名。其中:镇党委设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副书记、镇长1名;副书记1名(兼政协联络组组长),纪检书记1名,武装部长1名,副镇长3名。

乡镇编制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平衡,总量不突破的原则。

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

核定设置2个事业单位,即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

(一)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林业、农业、水利、农机、劳动保障、优抚、科技推广普及、文化、广电工作以及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事业副科建制,核定副科级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8名。

(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军人的接待、服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事业副科建制,核定副科级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2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仍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市乡(镇、街道)级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市办发[2010]14号)规定执行。

(二)乡镇司法行政体制仍按省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县乡司法行政体制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编办字[2001]128号)和《关于理顺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管理体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编办字(2003)2号规定执行。

(三)县级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机构 ,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工作 , 责任主体为县级主管部门,同时 , 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要事先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其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四)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有工资经费形式维持不变。

(五)自发文之日起,西河底镇所属事业单位原定机构编制事项一律废止。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西河底镇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