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域,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拟制并报批房屋征收具体项目补偿方案;
(四)负责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补偿到位;
(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组织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七)承担和协调其他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各乡镇、部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
(二)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协助征收部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并协助评估机构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核算分户补偿金额;
(五)督促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协助收回、注销房屋权证(不动产权证);
(六)征收补偿资料汇总归档;
(七)承担和协调其他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 一院多户的,原则上按照共有产权人的一致意见分割共有院落土地面积。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载明内容为准。未经规划、住建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的,按原性质用途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经补偿后的房屋,在移交时必须保证室内设施、材料完好,同时要结清水、电、气、暖等费用。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标准
(一)非住宅房地产补偿价值的计算(以下单价为指导价,具体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商业地产房屋
房地产补偿价值=一层商业房地产合法建筑面积×7500元/m2+二层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00元/m2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层以1:1进行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地产补偿价值
2.临街商住
房地产补偿价值=一层商业房地产合法建筑面积×7500元/m2+二层住宅合法建筑面积×3300元/m2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商业和住宅分别以1:1进行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地产补偿价值
(二)住宅房地产补偿价值的计算(以下单价为指导价,具体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院落式房屋
房地产补偿价值=总用地面积×1500元/m2+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3300元/m2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1:1进行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地产补偿价值
2.单元楼式房屋
房屋补偿价值=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800元/m2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值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院落式二层及以下房屋,房屋高度为2.1米及以上的全部以1:1进行调换,1.8米至2.1米以1:0.8进行调换,1.2米至1.8米以1:0.5进行调换,1.2米以下的不进行调换补偿。
(四)调换差价的结算。在选择安置房户型时,按就近就高的原则进行调换。调换面积和选择户型面积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互补差价,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所选楼层市场价互补差价,具体补差价格在房屋征收协议中确定。
(五)临时安置费按10元/m2/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年度进行支付,过渡期不超过42个月(含6个月房屋拆除期)。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政府公布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院落式房屋以二层内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单元楼式房屋以每套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六)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8元计算,一次性补助完成。院落式房屋以二层内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单元楼式房屋以每套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七)院落式住宅三层及三层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补偿:三层按每平方米650元货币补偿,四层按每平方米600元货币补偿,五层按每平方米550元货币补偿,地下室和阁楼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八)单元楼式住宅地下室高度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货币补偿。阁楼可按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1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全部面积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九)房屋装修装饰由按经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煤气、暖气初装费按实际接入费用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附属配套公用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十)对于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住改营”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已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等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原登记用途进行补偿后,给予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的一次性经营补偿。
第一种方式:按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偿;
第二种方式:按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根据评估公司测算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给予三年租金补偿;
第三种方式:采取上述两种方式计算补偿均达不到1万元的,按1万元进行补偿。
(十一)电话迁移费每号补偿1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补偿150元,宽带迁移费每户补偿150元,空调迁移费每机补偿300元。
(十二)院落式住宅的院内附属物和院外附属物见附表。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的,按经法定程序择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等办法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1户奖励1万元,期限外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22年12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陵川县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2.《陵川县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附件1
陵川县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序号 |
项目 |
分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1 |
围墙 |
砖围墙 |
m2 |
80 |
|
铁艺围墙 |
m2 |
200 |
|||
2 |
地面硬化 |
混凝土硬化 |
m2 |
100 |
|
缸砖硬化 |
m2 |
50 |
|||
花岗岩硬化 |
m2 |
150 |
|||
干砖硬化 |
m2 |
20 |
|||
3 |
大门 |
铁艺大门 |
个 |
2000 |
|
木大门 |
个 |
400 |
|||
铁皮大门 |
个 |
1500 |
|||
4 |
水井 |
直径2.5m以下 |
m |
1000 |
砖砌 |
直径2.5m以上 |
m |
2000 |
砖砌 | ||
5 |
水池 |
混凝土 |
m |
300 |
|
砖砌,水泥抹面 |
m |
200 |
|||
6 |
厕所 |
个 |
500 |
||
7 |
影壁 |
土坯 |
个 |
200 |
|
砖影壁 |
m2 |
80 |
|||
8 |
简易房 |
m2 |
300 |
||
9 |
活动板房 |
m2 |
400 |
||
10 |
室外楼梯 |
m2 |
300 |
||
11 |
窑洞 |
m2 |
300 |
||
12 |
护坡 |
m |
240 |
石砌 | |
13 |
地沟 |
m |
300 |
||
14 |
自来水管 |
m |
20 |
||
15 |
排水管道 |
m |
50 |
||
16 |
水泥管 |
m |
120 |
||
17 |
玉米地青苗 |
亩 |
1500 |
||
18 |
菜地青苗 |
亩 |
3000 |
||
19 |
大棚青苗 |
m |
100 |
结构完整 | |
20 |
温室青苗 |
畦 |
200 |
标准畦 | |
21 |
蔬菜大棚 |
双墙体砖建 |
m |
300 |
|
单墙体砖建 |
m |
200 |
|||
厚墙体砖建 |
m |
150 |
|||
22 |
蔬菜大棚 |
m |
50 |
结构不完整 | |
23 |
猪圈 |
m2 |
300 |
||
24 |
坟墓迁移 |
茔地 |
12000 |
每增加1坟头,增加7000元 |
注:未列项目结合市场实际协商确定。
附件2
陵川县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序号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1 |
落叶乔木类(胸径) |
2cm以下 |
株 |
5 |
2-5cm |
株 |
15 | ||
6-10cm |
株 |
30 | ||
11-20cm |
株 |
100 | ||
21-30cm |
株 |
200 | ||
31-40cm |
株 |
400 | ||
41cm以上 |
株 |
800 | ||
2 |
常青类(高度) |
1m以下 |
株 |
10 |
1-1.5m |
株 |
50 | ||
1.6-2.5m |
株 |
100 | ||
2.6-3.5m |
株 |
200 | ||
3.6-4.5m |
株 |
400 | ||
4.5m 以上 |
株 |
800 | ||
3 |
灌木 |
普通类 |
株 |
10 |
珍稀类 |
株 |
30 | ||
4 |
花卉 |
普通类 |
株盆 |
20 |
珍稀类 |
株盆 |
30 | ||
5 |
草坪 |
普通类 |
m2 |
20 |
珍稀类 |
m2 |
30 |
说明:1.经济树木及名贵树木按上表两倍胸径的补偿价格计算。
2.成片林地按补偿价格的一半计算。
3.育苗地树木按苗圃以亩计算:2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