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就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第671号令)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二、法定条件
申请人提出新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处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四、材料要求
1.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原由、申请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5.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核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8.验资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10.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1.办公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12.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凭证;
13.垃圾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证明(原件)。
五、审批流程
1.申请人至城管执法队提交申报资料;
2.城管执法队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核准意见。
六、其他
请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查证本单位经营条件,慎重做出承诺。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