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陵川县事业单位申报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相关问题的通知
陵人社函〔2025〕45号
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过充分调研,现就陵川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三项费用”)申报流程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规范。
一、丧葬费的审核及标准
按照《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9〕47号)第四大点第(二)条,“丧葬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生前原工作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调查事业人员死亡后是否火化,是否满足申领丧葬费的条件,并自行审核后按规定为死者亲属支付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62号)第五大点,“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丧葬费标准按照本人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经费保障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原工作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经审核后按原渠道支付。
申报单位负责事项:一是全面负责调查核实死亡人员的火化情况,严禁出现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相关待遇的情形。同时,严格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二是负责对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仔细调查核实,杜绝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遗属违规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切实保障补助发放的公平公正;三是监督遗属负责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领人签署承诺书;四是为死亡人员申领相关待遇类型时要严格把关,禁止同时为死亡人员申领事业单位死亡待遇和工亡或企业保险死亡等其他类型死亡的相关待遇。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项:对下属单位申报的调查情况负有监管责任,需对下属单位的申报调查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初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申报流程的规范性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社保中心负责事项:为申报单位提供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基本退休费)的信息表,全面核查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遗属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待遇领取情况、领取其他形式的死亡抚恤和遗属待遇以及保险救济情况,最大限度规避信息差造成的多发、重发问题。
审批部门负责事项:按政策复核申报条件、申报资料以及在职人员计发基数后,核定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非工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三、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应责任,加强对“三项费用”申领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发现冒领、提供虚假证明和骗取相关待遇的违规情形,要责令其退还冒领或骗取的资金,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一次性告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附件:附件1:陵川县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一次性告知书.docx |
附件:附件2:陵川县事业单位人员死亡调查情况说明.doc |
附件:附件3:承诺书.doc |
附件:附件4:陵川县事业单位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