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教育局

陵川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陵川县教育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06 发布机构: 陵川县教育局

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县直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落实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教育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陵川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陵财字〔2022〕83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订《陵川县教育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学校遵照执行。

    附件:陵川县教育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陵川县教育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

  

陵川县教育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教育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即依据教育工作职能和政策规定,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教育等专项资金,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等。

    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局、各学校所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如有相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则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条件

   (一)新设立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据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申请,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或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报县财政局审核设立。申请设立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重大专项资金,应开展重大项目评审论证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和预算的合理性。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分配原则:

   (一)学校或业务主管股室提出专项资金需求申请后,县教育局应会同财政、发改、审批、住建等相关部门按专项资金相关规定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对专业程度高、技术复杂、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县教育局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专项资金额度,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四)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决算评审或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五)专项资金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县教育局和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另行安排用途。

    突发、紧急项目可向县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批复后先行实施,随后申请专项资金。

   (六)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点、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管理

   (一)县教育局、财政局应在资金分配计划批准1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二)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三)各项目单位要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安排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学校,将缩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反馈和激励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都要按要求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不得安排预算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同审核、一同批复下达。

   (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县教育局、财政局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现既定绩效目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专项资金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二)审计机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建议,应积极整改落实。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接受驻部门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十一条  违法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涉嫌违纪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财政资金的;

    3.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4.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

    5.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6.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