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提高我县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和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应依法依规履职到位。
二、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可采取会议、函件或通报的形式进行互通。
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信息,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2.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3.实施监管和抽检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投诉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5.其他与食品安全风险有关的信息。
四、学校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五、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人员调整、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改变时,学校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六、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上发现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学校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学校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相关综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在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及时报告。
陵川县教育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