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材、教辅及课外读物的征订、使用和推荐、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号)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材征订
1.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2.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各学年度发布的《山西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做好中小学国家课程教学用书和其他教学用书的征订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学校征订《目录》以外的其他教学用书,凡未列入当年度《山西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均不得组织学生征订、向学生发放。
3.全县中小学开设的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的教材,统一选用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未经省教育厅批复,各校不得擅自使用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课程教材。
4.每学期开学前,中小学校要积极与当地新华书店对接,做好目录内中小学国家课程教学用书、其他教学用书的征订配送工作,确保课前到书。
二、教辅征订
1.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各年度公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组织实施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中高考辅导等教辅材料的推荐征订工作。凡未列入山西省年度公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均不得向学生推荐、征订。
3.《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的教辅材料购买与使用要严格落实“学生自愿”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发放《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校园内统一公示等形式,明确告知家长本校选用教辅材料的名称、价格、出版社等信息,确保学生、家长自愿征订。
4.教辅材料征订严格遵循“无偿代购”原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5.高中学校用于高三备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内的教辅资料,可由各高中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中选用教学用书的程序,分不同学科向学生推荐征订适合本校学生备考使用的教辅材料。高中阶段学生因备考需要的“一科一辅”规定之外的教辅材料,一律由学生家长自行在市场选择购买,各学校及教师不得统一征订、购买或要求学生在指定位置购买。
6.中小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不得以布置作业、课堂讲解、委托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辅材料。
三、课外读物推荐、使用
1.课外读物是指教材和教辅之外的、进入校园供中小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
2.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校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适度性”原则,不得推荐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课外读物,不得推荐《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教材〔2021〕2号)中列举的含12条负面清单内容的课外读物。推荐书目原则上在教育部推荐的中小学生课外阅读书目、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中选用。受捐赠课外读物,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
3.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程序应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学校组织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图书馆管理人员提出初选目录;学科组负责审读,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重点评议适宜性,对其他读物要按推荐原则、标准、要求全面把关,提出评议意见;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统筹控制数量种类,确认推荐结果,公示并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4.学校按程序推荐并报备的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进校园课外读物坚持家长、学生自愿购买原则,由家长自行在市场上选择购买,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购、代购。
5.中小学校要积极开展“书香校园”建设,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可设立读书节、读书角等,优化校园阅读环境。通过开展全学科阅读、整本书阅读、主题式阅读等教学实践,组织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兴趣,培养良好阅读习惯。发挥家长在学生课外阅读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学校要采用适当的形式表彰阅读活动表现突出的师生。
6.对学校推荐使用的课外读物,科任教师要做好使用工作;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课外读物,学校要做好指导工作。
四、学校及部门责任
1.县级教育部门在教材、教辅征订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中小学与出版发行部门积极合作,共同做好中小学校教材、教辅的管理和发行工作,严禁出版社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严禁随意扩大征订范围,严禁出现将教科书和配套光盘、磁带捆绑发行销售的行为,切实把好区域学校教材入校的管理监督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把握课外读物进校园情况,负责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监督检查。
2.中小学负责本学校的教材和教辅的征订、使用和管理,学校是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相关政策的解释和落实工作。校长是学校教材、教辅和课外读物征订、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教师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读物的管理,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消除不良影响。
3.县级教育管理部门在教材、教辅征订和读物推荐,以及使用、管理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五、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1.在教材征订及使用中出现,征订和使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2.在教辅征订及使用中出现擅自在省教辅材料目录外违规组织、推荐、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违反程序和选用纪律,违规推荐备考教辅;允许相关单位和个人入校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的;学校或教研部门自编自印或对外销售盈利性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3.在读物推荐及使用中,存在进校园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进校园课外读物不符合《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原则、标准、要求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的;接受请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课外读物推荐等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在征订教材、教辅和推荐读物工作中涉嫌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陵川县教育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