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规范全县卫生用农药经营使用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5-07-04 发布机构: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全县广大卫生用农药产品经营者、消费者:

当前正值蚊蝇等卫生害虫活动盛季,防蚊驱蚊类产品销售进入旺季,为规范全县卫生用农药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和使用安全,县农业农村局特告知如下:

一、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常见的卫生用农药有蚊香、蝇香、驱蚊花露水、灭蝇药、杀虫气雾剂、樟脑丸等。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生产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经营卫生用农药虽然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的卫生用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商标和标签应当符合规范等,经营者进货时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和“农查查”查验农药登记证以及核实标签内容是否规范,避免经营假农药、劣农药。

四、经营者经营卫生用农药时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区域与其他商品应有效隔离、相对独立。

五、若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用农药、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别提醒:蝇香类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远高于蚊香产品,对人畜安全风险较高,各经营门店禁止采购和销售违规生产的蝇香类产品,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七、消费者在选购卫生用农药时,一定要比对农药登记证号看是否取得登记,不超量和超范围使用农药,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宣

二O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