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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发布日期: 2025-04-29 发布机构: 附城镇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陵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季度一次 电话巡查、现场检查

陵川县附城镇人民政府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 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
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每季度一次 电话巡查、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