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陵川县夺火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4-27 发布机构: 夺火乡

陵川县夺火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指导

部门

实施

主体

1

行政

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2

行政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陵川县夺火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指导

部门

实施

主体

3

行政

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4

行政

检查

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5

行政

检查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陵川县夺火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指导

部门

实施

主体

6

行政

检查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县林业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7

行政

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陵川县夺火乡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指导

部门

实施

主体

8

行政

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

大队

各乡镇

人民政府

9

行政

检查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

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县民族宗教

事务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