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6〕7号
当事人: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1辆正在装卸作业的国二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CLW009LDHFC000902,发动机型号YC6B125-T20)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数据超标(现场检测烟度平均值2.18/m-1,限值为0.50/m-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证明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9月4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三: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1),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疑似超标的国二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CLW009LDHFC000902,发动机型号YC6B125-T20)进行抽检。
证据四: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七: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2)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八: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AD02260903F008),证明晋城陵康建材有限公司国二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CLW009LDHFC000902,发动机型号YC6B125-T20)现场检测烟度平均值2.18/m-1,限值为0.50/m-1,数据超标,报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九: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
证据十:情况说明和你单位购买轮胎式装载机的收据、会计记账凭证等,证明国二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CLW009LDHFC000902,发动机型号YC6B125-T20) 产权归你单位所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陵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