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6〕6号
当事人: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6月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辆国三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VLGL955FEK0616185,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处于运行状态,有冒黑烟现象,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疑似超标的国三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VLGL955FEK0616185,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进行抽检,现场检测烟度平均值0.86/m-1,限值为0.80/m-1,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6月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证明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证明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VLGL955FEK0616185,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现场检测烟度平均值0.86/m-1,限值为0.80/m-1,数据超标,报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三:2026年6月10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四: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1),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疑似超标的国三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VLGL955FEK0616185,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进行抽检。
证据五: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八: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九: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受理通知书,证明你单位2025年05月07日于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 (注销) 手续。
证据十: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花名表、利润表,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一: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2)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十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证明陵川县新鑫石灰岩开发有限公司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VLGL955FEK0616185,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现场检测烟度平均值0.86/m-1,限值为0.80/m-1,数据超标,报告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十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
证据十四:情况说明,证明国三轮胎式装载机(机械编码VLGL955FEK0616185,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 产权归你单位所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