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马树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330492992N

地址:晋城市陵川县六泉乡赵活池村

2026年3月9日我局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有全封闭料棚,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约20吨砂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证明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证明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已将露天堆放的砂土进行清理,全部转移至全封闭料棚内。

证据三:2026年3月13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违法事实。

证据四: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现场照片(图片1),证明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违法事实。

证据五: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现场照片(图片2),证明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原贮存的砂土已经全部转移。

证据六: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违法行为发生地。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该单位的关系。

证据九: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十: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个工作日;截至3月13日已整改完成。

证据十一: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排污许可证及副本,证明该公司为简化管理。

证据十二: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职工花名表、利润表,证明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三:陵川县六泉乡林凯石料厂现场照片(图片3)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十四:陵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我县3个采矿许可证到期石灰岩矿进行断电的函(陵自然资函〔2024〕268号),证明该单位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进行生产作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晋环规〔2025〕4号)首违不罚事项第一类【大气污染类】第一项“1.危害后果轻微;2.堆存面积小于200平方米;3.责令改正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不予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