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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发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7Y3RD113

地址:陵川县限价房黄围路惠泽佳苑B区4-2-102室

2025年12月29日我局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项目中控室屏幕显示建设风机信息及线路处于正在运行状态,未能提供项目环保验收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2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已并网运行,未能提供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文件。

证据二:2026年1月2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1月23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在尚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下并网运行。  

证据四: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1),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五: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2、3),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已并网运行。

证据六: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中控室电脑照片1份,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情况说明1份,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出具的电力建设工程并网意见书(2025)网字99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并网运行时间为2025年8月2日。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九: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十: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签到表、营业收入证明该公司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证据十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晋市审管批〔2025〕77号),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取得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项目总投资7093万元。

证据十三: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单,证明该公司环评类型应为报告表且工程竣工后要按环保要求及时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证据十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损害金缴纳票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构成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主动配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开展损害鉴定评估,支付鉴定评估费15万元,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1162万元。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减少2万元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