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发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7Y3RD113
地址:陵川县限价房黄围路惠泽佳苑B区4-2-102室
2025年12月29日我局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场调阅该项目相关资料,你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2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能提供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文件。
证据二:2026年1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1月19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建设完成。
证据四: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1),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五: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情况说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2),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已并网运行。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八: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九: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签到表、营业收入,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受理通知书》,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据十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晋市审管批〔2025〕77号)证明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取得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项目总投资7093万元。
证据十二:山西金风天翼新能源陵川一期100MW风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单,证明你单位环评类型应为报告表。
证据十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损害金缴纳票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15日你单位主动配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开展损害鉴定评估,支付鉴定评估费15万元,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1162万元。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减少20%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陆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56.74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