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6〕1号
当事人: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7Y3RD113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河创业孵化基地3号公寓楼
2026年1月6日我局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尚未建设完成,部分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发现有生产痕迹。你单位未能提供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尚未建设完成,部分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能提供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文件。
证据二:2026年1月3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未能提供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文件,你单位于2026年1月24日委托山西众恒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工程投资总额进行单独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污水处理厂投资总额为7085371.5元。
证据三:2026年1月30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尚未建设完成,部分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能提供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环评批复相关文件。
证据四: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照片(图片一),证明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主体工程尚未建设完成,部分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
证据五: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照片(图片二),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八: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九: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签到表、利润表,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理通知书(存根),证明你单位申请办理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事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十一:陵川县田园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截至目前,项目尚未完成全部建设内容,未达到竣工验收及投运条件,自2024年8月至今始终处于未建成、未生产、未启用状态。
证据十二: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给排水、污水处理厂)检修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陵发改字〔2021〕181号)文件,证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额为4089.63万元。
证据十三:山西众恒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建安工程费投资总额的审核报告,证明陵川县中药材扶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工程)建安工程费投资总额为7085371.57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违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对象、持续时间、环境污染程度、社会影响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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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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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J-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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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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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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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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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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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取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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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 环评文件的类型 |
35% |
报告书(非生产型) |
15%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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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
项目建设进程 |
15% |
主体建设阶段 |
1%<X≤5%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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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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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无法证明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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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承 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 |
-3%≤X<0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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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 程度及环境容 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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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综合判定比例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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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1%-5%) 总百分值≤20,罚款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该项目总百分值为16%,所以罚款金额=708.53715万元×1%=70853元。 | |||||||
1.计算方法
本裁量表格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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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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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值≤2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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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百分值≤4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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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百分值≤6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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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百分值≤8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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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百分值≤10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