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2-0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  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54178277B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平城镇司家河村

2025年8月2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锤式破碎机配套安装的收尘管路存在开裂现象,集气不完全,收集效果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2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2025年8月27日你公司锤式破碎机配套安装的除尘风机正常运行,收尘管路存在开裂现象,集气不完全,收集效果不充分。      

证据二:2025年8月27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25年7月17日,你公司锤式破碎机配套安装的除尘风机正常运行,收尘管路存在开裂现象,集气不完全,收集效果不充分。

证据三: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1),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

证据四: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照片(图片3),证明你公司收尘管路存在开裂现象,集气不完全,收集效果不充分。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七: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八: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单,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证据九: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类别照片,证明你公司为重点管理。

证据十:《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锤式破碎机的收尘管路整改完成。

证据十一: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陵川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裁量基准,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