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不罚〔2025〕3号
当事人:陵川县泰昌汽车修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24MAOH2KWL3Y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过境路
2025年9月1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对陵川县泰昌汽车修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修理中心室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尺寸约为280*200mm,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尺寸不规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9.3.3“室外入口标志牌整体外形最小尺寸900*558mm”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证明你修理中心室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尺寸约为280*200mm,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尺寸不规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据二: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修理中心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9月16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修理中心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证据四:陵川县泰昌汽车修理中心提供的废机油危险废物台账1份,废机油滤芯危险废物台账1份,车辆维修台账1份,情况说明1份,2023年9月-2026年9月危废处置合同每年各1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1份,证明你修理中心2024-2025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修理中心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修理中心的关系。
证据七: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八:陵川县泰昌汽车修理中心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修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证据九:2025年9月30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修理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修理中心下达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 晋市陵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修理中心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修理中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不罚事项第四类【固废污染类】第九项“1.违法行为轻微;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4.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修理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你修理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修理中心进行批评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修理中心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