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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9-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廷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666608127R

地址:陵川县杨村镇东掌寨河村

8月1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在陵川县监控中心调取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8月13日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报表,该调取数据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超标线索转办单(编号:006)转办关于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数据核查一致;在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端在线监控数据,企业端数据同监控中心数据一致。数据报表显示,该企业2025年8月13日全天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正常,2025年8月13日21时二氧化硫超标,实测值为91.19mg/m3,折算值为165.044mg/m3(标准值为150mg/m3)累积超标时间为1小时,超标倍数为0.100294倍,超标时废气流量为44094.84立方米/小时。执法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故障情况说明进行核查,企业8月13日21时左右发现在线数据异常,通过查找发现脱硫塔水泵故障导致二氧化硫数据偏高,立刻对脱硫塔水泵故障进行抢修,待脱硫设备维修完毕之后,二氧化硫数据排放达标。通过对陵川县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数据异常时间同该公司现场照片时间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超标线索转办单(编号:006),陵川县在线监控数据导出表,证明你公司2025年8月13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在线监测设备标记为正常;

证据二:2025年8月14日,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1份(2页),证明你公司2025年8月13日21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该超标数据同监控中心、企业端数据一致,超标时间段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三: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企业违法事实;

证据四:山西星泽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企业2025年8月13日超标时间段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五:由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秦金钟提供的与山西星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运维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维期间;

证据六:由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秦金钟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八: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九: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证据十: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公司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为150mg/m3;

证据十一: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月工人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规模大小。

证据十二: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月13日脱硫塔水泵维修记录复印件一份,运行记录复印件一份,照片一份(2张),补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脱硫设备突发故障原因;

证据十三:陵川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8月13日二氧化硫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公司第一时间将脱硫塔水泵故障导致二氧化硫数据偏高报告我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9月13日对你公司下达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 晋市陵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一项、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