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5〕5号
法定代表人:郭张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78328516E
地址:晋城市陵川县城古陵南路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公司(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具备运输、利用、处置炉渣、粉煤灰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在2022年至2024年为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清运处置炉渣、粉煤灰共155742.14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县住建局提供的《关于陵川县昌城供热有限公司、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炉渣处置的情况说明》,证明2022年至2024年你公司为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清运炉渣、粉煤灰共155742.14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地点即你公司处置炉渣、粉煤灰的地点位于日凤线G342K751处即崇文镇北四渠村西300米处。
证据三: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不具备运输、利用、处置炉渣、粉煤灰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证据四: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2022-2024年签订的合同3份,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2024年为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清运处置炉渣、粉煤灰数量及处置费用。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关系。
证据八: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为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处置的炉渣、粉煤灰属于一类固体废物。
证据九:高平市汇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一般固体废物处置价格表等资料,证明炉渣、粉煤灰等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价格。
证据十: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6裁量基准,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贰万叁仟元整(62.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