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陵环罚〔2025〕2号
当事人: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670177569R
地 址:晋城市陵川县古陵南路东侧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至2024年你公司委托无资质的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清运处置炉渣、粉煤灰共155742.14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县住建局提供的《关于陵川县昌城供热有限公司、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炉渣处置的情况说明》1份3页,证明2022年至2024年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清运炉渣、粉煤灰数量共155742.14吨。
证据二: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工业固废台账记录数据1份3页,证明2022年至2024年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清运炉渣、粉煤灰数量共155742.14吨。
证据三:2025年6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2022年至2024年炉渣、粉煤灰清运数量。
证据四:2025年6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委托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清运2022年至2024年炉渣、粉煤灰数量。
证据五: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与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2022-2024年签订的合同3份及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陵川县永基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资质。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关系。
证据八: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九: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发放花名表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1份6页。证明你公司产生的炉渣、粉煤灰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证据十一: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书。证明要求你公司处置炉渣、粉煤灰的方式及途径。
证据十二:陵川德日升热源有限公司关于固体废物清运处置不当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进行了部分整改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陵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8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