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不罚〔2024〕05号
当事人: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11138596XX
地址:晋城市陵川县梅园西街
2024年9月2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油气三项(气液化)进行现场抽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现场陪同抽检。2024年9月24日将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GCHJ-YQ-[2024]007号抽检结果告知你公司,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1#、4#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监测结果超标,1#枪气液比2.17,4#枪气液比0.84,气液比限值范围是1.0-1.2。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2024年9月2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油气三项(气液比)进行现场抽检。
证据二: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将2024年9月20日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GCHJ-YQ-[2024]007号,抽检结果送达你公司。
证据三: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监测结果显示1#、4#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监测结果超标。
证据四:监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监测结果显示1#、4#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监测结果超标。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七: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八: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为简化管理。
证据九:陵川县路达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名单,证明该企业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二首违不罚事项(一)大气污染类4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