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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1-28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不罚〔2024〕03号

当事人: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HAE5D32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蒲水村

法定代表人:程  赞

2024年6月2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晋市环交办〔2024〕34号)转办关于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2时,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值为118.485mg/m3(标准值为100mg/m3)。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陵川县监控中心调取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报表,该调取数据同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晋市环交办〔2024〕34号)转办关于你公司超标数据核查一致。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端在线监控数据,企业端数据同监控中心数据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2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该超标数据同监控中心、企业端数据一致,超标时间段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二:现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2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超标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于企业脱硫设备短时间故障导致。

证据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晋市环交办〔2024〕34号),陵川县在线监控数据导出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在线监测设备标记为正常。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委托运营合同、2024年6月25日、27日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巡检表、运维人员资质证书。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超标时间段在线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证据八: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为100mg/m3。

证据九: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单及营业收入。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证据十: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6月26日二氧化硫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6月26日2时分钟数据、6月26日2时52分、53分维修照片、人工加药照片;设备巡检记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26日脱硫设备突发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并采取人工加药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故障时间段数据影响该时间段小时均值,导致数据超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