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不罚〔2024〕02号
当事人: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HAE5D32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蒲水村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信息,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有组织排放口氮氧化物年排放量限值为57.75吨/年。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的该企业服务端显示你公司回转窑窑尾排放口2023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修正值)为61.72424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量限值,超0.06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生态环境强化监督帮扶平台(任务台账、督办整改)2024006轮次显示你公司存在重点查处类问题截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回转窑窑尾排放口2023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量限值;
证据二:2024年7月2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自然年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量限值,该超总量数据同监控中心、企业端数据对应,企业正常生产时间段废气流量;
证据三:2024年7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自然年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量限值,超标倍数及正常生产时间段废气流量数据;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证明该公司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57.75吨;
证据八: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保障中心出具的你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证明你公司2023年自然年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1.72424吨;
证据九:陵川县监控中心出具的你公司2023年7月17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时间段烟气排放量为15920.49立方米/小时-73090.453立方米/小时;
证据十:陵川县监控中心出具的你公司2023年全年生产设施工况标记清单及企业提供的故障标记信息详细,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4日16:30-2023年4月16日16:00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温度、湿度故障,陵川监控中心出具的你公司2023年4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平均值月报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证明该企业设备故障时间段,氮氧化物排放量数据按照标准进行修约,数据有效;
证据十一:你公司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委托运行合同、2023年自动监控设备季度比对报告、2023年4月份运维记录及运维人员资质。证明你公司2023年全年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十二: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保障中心出具的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陵川县监控中心出具的你公司2023年12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平均值月报表。证明你公司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5日,氮氧化物排放量已超排污许可规定的年许可排放量;
证据十三:陵川县骅磊盛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单及营业收入。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