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罚〔2024〕08号
当事人: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M952D95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南街村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经核查企业信息库,未发现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发现有生产痕迹.
证据二:2024年8月1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建设内容为年产300吨白酒建设项目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并对你公司负责人自行佐证的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1份2页。证明你公司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内容为年产300吨白酒项目。
证据七: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同山西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合同,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中。
证据八: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主要设施设备表、设施设备购买收款收据、设施设备现场安装照片等信息。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总投资为493600元。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单,证明你公司环评类型应为报告表。
证据十: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停止施工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 9月10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0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玖佰叁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