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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9-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晋市环(陵)责改202409

当事人: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M952D95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南街村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经核查企业信息库,未发现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发现有生产痕迹。

证据二:2024年8月1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建设内容为年产300吨白酒建设项目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并对你公司负责人自行佐证的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1份2页。证明你公司厂房主体已建成,相关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内容为年产300吨白酒项目。

证据七: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同山西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合同,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中。

证据八: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主要设施设备表、设施设备购买收款收据、设施设备现场安装照片等信息,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总投资为493600元。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单,证明你公司环评类型应为报告表。

证据十:陵川县桃花仙酿酒业有限公司停止施工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建设项目未批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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