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罚〔2024〕07号
当事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厂
法定代表人:平二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OH16W162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平水岭
2024年6月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在陵川县监控中心调取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厂2024年5月10日、11日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报表,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5月10日16-23时,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值为169.141-466.770mg/m3(标准值为150mg/m3),2024年5月11日3时,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值为169.032mg/m3(标准值为150mg/m3)。
该调取数据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晋市环交办〔2024〕7号)(晋市环交办〔2024〕9号)转办关于你公司超标数据核查一致。2024年6月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端数据,企业端数据同监控中心出具数据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对2024年5月10日、11日超标数据人工标记为调试-单台CEMS设备调试。
证据二:现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对在线设备进行更换,处于调试阶段,2024年5月16日13:40:15时完成对2024年5月10日、11日数据的人工标记。
证据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晋市环交办〔2024〕7号)(晋市环交办〔2024〕9号),陵川县在线监控数据导出表,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并对在线设备标记为调试-单台CEMS设备调试。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陵川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厂启炉报告,证明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证据八: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厂排污许可证正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为重点管理。
证据九:第三方(山西绿青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情况说明、第三方现场证明更换设备后照片(CEMS-5000)、运维人员资质证书、运维合同。证明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更换,正在进行设备调式工作。
证据十:第三方(山西绿青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线监测设施系统设备购销合同及付款收据,证明你公司在二氧化硫超标前十天签订的在线监测设施系统设备购销合同。
证据十一: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详细,证明你公司对在线设备调试工作进行标记。
证据十二: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单,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 8月2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要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5中“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要求,我局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