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罚〔2024〕06号
当事人: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 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54178277B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司家河村
我局于 2024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2024年5月24日0时二氧化硫超标,实测值123.012mg/m3,折算值为173.551mg/m3 (标准值为150mg/m3),累积超标数为1小时,超标倍数为0.1567倍数,超标时废气流量为64989.931立方米/小时。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端在线监控数据,企业端数据同监控中心出具数据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24日0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该超标数据同监控中心、企业端数据对应,超标时间段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二:2024年6月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24日0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该超标数据企业认可,并提出设备处于调试阶段相关异议,执法人员现场解答并得到企业认可。
证据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晋市环交办〔2024〕16号)、陵川县在线监控数据导出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24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在线设备标记为正常。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公司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3。
证据七: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山西绿青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3月进行更换,正在进行设备调式工作。(执法人员已现场解答相关异议)
证据八: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6日第三方运维调试记录、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23日第三方校准维护记录、第三方现场运维人员资质证书。证明你公司已完成设备调试工作,2024年5月24日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时间段,该设备已完成调试并经校准设备处于正常运行阶段。
证据九: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名单,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 8月20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0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十八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