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不罚〔2024〕1号
当事人: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OK7PH0X8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建军(04050015223)平辰希(0405001534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房主体已基本建成,部分设备购买并放置于厂区,部分线路管道已安装到位。经核查企业信息库,未发现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水处理设施管路已建成,部分主体设备已购置。
证据二: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吨脱离子水、10万吨软化水项目且水处理设施管路已建成,部分主体设备已购置,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证据三: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2页,证明你公司水处理设施管路已安装到位、主体设备已购置。
证据四: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内容为年产1万吨脱离子水、1万吨软化水项目,处于施工初期并处于建设阶段。
证据八: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同山西科润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合同,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中。
证据九: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工艺流程简述,证明你公司处于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未安装到位,处于施工初期。
证据十: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单,证明该公司环评类型应为报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陵)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轻微不罚事项建设项目类序号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