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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8-2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晋市责改〔202406

当事人: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OK7PH0X8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赵东红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建军(04050015223)平辰希(0405001534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房主体已基本建成,部分设备购买并放置于厂区,部分线路管道已安装到位。经核查企业信息库,未发现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水处理设施管路已建成,部分主体设备已购置。

证据二: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吨脱离子水、10万吨软化水项目且水处理设施管路已建成,部分主体设备已购置,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证据三: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2页,证明你公司水处理设施管路已安装到位、主体设备已购置。

证据四: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实际建设内容为年产1万吨脱离子水、1万吨软化水项目,处于施工初期并处于建设阶段。

证据八: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陵川县鸿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同山西科润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合同,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正在编制中。

证据九:2024年6月12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工艺流程简述,证明你公司处于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未安装到位,处于施工初期。

证据十: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清单,证明该公司环评类型应为报告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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