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罚〔2024〕05号
当事人: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54178277B
地 址:陵川县平城镇司家河村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于2024年6月26日委托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机械编码614040083B)的轮胎式装载机排气污染物检测超标,检测平均值为3.77/m-1(标准为1.61/m-1)。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王建军(04050015223)、平辰希(04050015344)现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2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进行抽检。
证据二:2024年7月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法人对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检测超标一事表示认可。
证据三:2024年6月26日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检测报告(AD02240626F008)。证明你公司的(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机械编码614040083B)轮胎式装载机排气污染物检测超标。
证据四: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山西秦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为简化管理。
证据七: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工作人员考勤表,证明你企业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晋市环(陵)罚告〔2024〕05号)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