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晋市环(陵)责改[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99608234U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蒲水村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督办的《关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函》(晋市环函[2024]59号)文件,生态环境部(202403轮次)监督帮扶督办问题清单(重污染天气相关),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问题进行了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二氧化硫排放量为9.49689吨,许可排放量为4.9吨,超许可排放量4.59689吨,超标 0.9381倍。氮氧化物排放量13.18097吨,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12.3吨,超标0.0716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函》(晋市环函〔2024]59号)文件,生态环境部(202403轮次)监督帮扶督办问题清单(重污染天气相关),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总量超标;
证据二: 现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
证据三:陵川分局监控中心企业数据年报及日报,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废气小时流量;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单位非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
证据八:陵川县永盛工贸公司参保人员名单,证明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