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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6-06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晋市环(陵)责改[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99608234U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蒲水村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督办的《关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函》(晋市环函[2024]59号)文件,生态环境部(202403轮次)监督帮扶督办问题清单(重污染天气相关),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问题进行了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二氧化硫排放量为9.49689吨,许可排放量为4.9吨,超许可排放量4.59689吨,超标 0.9381倍。氮氧化物排放量13.18097吨,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12.3吨,超标0.0716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函》(晋市环函〔2024]59号)文件,生态环境部(202403轮次)监督帮扶督办问题清单(重污染天气相关),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总量超标;

证据二: 现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

证据三:陵川分局监控中心企业数据年报及日报,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废气小时流量;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

证据六:企业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七:陵川县永盛工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单位非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

证据八:陵川县永盛工贸公司参保人员名单,证明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