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陵)罚〔2024〕01号
当事人名称:陵川县古郊乡锡崖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401246390X2
地 址:陵川县古郊乡锡崖沟村
2024年4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陵川分局执法人员王建军(04050015223)、平辰希(04050015344)在对陵川县林业局移交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于2020年12月18日开工建设,2022年3月份交付使用,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2020年3月份开工建设,2022年3月份完工。项目位于王莽岭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4月12日,陵川县林业局涉嫌生态破坏违法线索移交书(编号:2024002),证明你村民委员会主导修建的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未经林业局审核即开工建设;
(1)关于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设工程涉及风景名胜区手续办理情况说明。证明村民委员会未向林业局申报办理使用林地和涉及风景名胜区的研究报告,未取得省级主管部门评审意见;
(2)陵川县林业局关于王莽岭景区项目问题的整改通知(陵林便字〔2024〕20号),证明陵川县林业局多次催办手续补全工作;
(3)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陵林罚决字〔2022〕第039号),证明对该村民委员会违规使用林地进行处罚;
(4)陵川县林业局催办函(陵林资函〔2023〕1号),证明陵川县林业局催办手续补全工作;
(5)王莽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图示,证明该村民委员会主导修建的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位于王莽岭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你村民委员会实施的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实施的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均早于陵川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时间;证明该村民委员会在王莽岭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证据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的关系;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八:陵川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申请的复函》(陵管审函〔2020〕1号)文件,证明你村委主导修建的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村民生活区建筑工程开工时间;
证据九:中标通知书,证明王莽岭旅游区锡崖沟片区居民生活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时间;
证据十:王莽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部分内容,证明王莽岭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相关建设活动;
证据十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王莽岭等五处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晋政函〔2013〕129号)文件,证明王莽岭景区为风景名胜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4月23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陵川分局201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