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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林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1-2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环罚字〔2023〕3号



当事人:林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WBN97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康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0日,陵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平台(受理编号2023033)的问题,反映陵川县西河底镇张仰村东100米处,有一石料加工厂,无手续。2023年10月16日陵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李素红(04050015125)王强(04050015228)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承担的2022年陵川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10标段,现场露天堆放石粉、石料约50吨。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晋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转办单,证明举报基本信息;

证据2.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

证据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约50吨石粉、石料情况属实;

证据4.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5页,证明你公司所施工项目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证据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7.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你公司堆存的石粉、石料约50吨。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涉嫌构成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考《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裁量基准。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通知后,应及时到我局政策法规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获取缴款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