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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山西鸿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陵环责改字〔20233

人:山西鸿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1113809828

址: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刘龙云(04050015146)王建军(04050015223及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专业4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有数据传输到动态管控仪,现场有二氧化氮校准记录,但分析仪未显示二氧化氮浓度数据。你公司2023年2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在0.3mg/m3,基本保持恒值,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现场修改该设备氮氧化物公式后(一氧化氮*1.533+二氧化氮)实测浓度为5-10mg/m3。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2023年7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页;证明你公司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

证据2:.2023年8月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2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在0.3mg/m3,基本保持恒值,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6: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计算公式修改前、后“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小时数据(部分数据)截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规定,涉嫌构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条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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