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陵环责改字〔2023〕3号
当事人:山西鸿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1113809828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刘龙云(04050015146)王建军(04050015223)及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专业4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有数据传输到动态管控仪,现场有二氧化氮校准记录,但分析仪未显示二氧化氮浓度数据。你公司2023年2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在0.3mg/m3,基本保持恒值,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现场修改该设备氮氧化物公式后(一氧化氮*1.533+二氧化氮)实测浓度为5-10mg/m3。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2023年7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页;证明你公司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
证据2:.2023年8月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2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在0.3mg/m3,基本保持恒值,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6: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计算公式修改前、后“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小时数据(部分数据)截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