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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山西鸿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8-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陵环罚字〔20231

人:山西鸿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1113809828

址: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刘龙云(04050015146)王建军(04050015223及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专业4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有数据传输到动态管控仪,现场有二氧化氮校准记录,但分析仪未显示二氧化氮浓度数据。你公司2023年2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在0.3mg/m3,基本保持恒值,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现场修改该设备氮氧化物公式后(一氧化氮*1.533+二氧化氮)实测浓度为5-10mg/m3。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2023年7月1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2页;证明你公司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

证据2:2023年8月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2月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在0.3mg/m3,基本保持恒值,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公式设置为一氧化氮*1.533。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证据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6:动态管控仪氮氧化物计算公式修改前、后“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小时数据(部分数据)截图。

证据7:工伤保险人员花名表: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大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规定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涉嫌构成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2023年8月16日接到山西鸿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不予处罚的申辩书面资料,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案审会,对你公司提出的2条申辩意见进行集体讨论。

申辩意见一:公司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申辩意见二:公司为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对其听证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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