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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陵川县大明车漆快修连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2-16 发布机构: 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当事人:陵川县大明车漆快修连锁店

社会信用代码:92140524MAOGXWJP4U  (1-1)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陈淑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王强(04050015228)、李素红(04050015125)对陵川县大明车漆快修连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正在厂房内进行喷漆、烤漆作业,产生的废气经光氧加活性炭吸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属于未经高效净化处理设施处理排放行为。11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及询问,

    现查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光氧加活性炭吸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属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77号)中规定的简易低效治理工艺,不能有效治理废气。涉嫌构成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2022年11月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有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

证据2.2022年11月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11月6日进行喷漆作业,废气经光氧活性炭处理装置排放。

证据3.2022年11月6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11月6日进行喷漆作业。

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与你单位的关系。

证据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与你单位的关系。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考虑到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现安装有光氧加活性炭吸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但不符合要求(应安装催化燃烧);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并承认错误等因素,于2022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环罚告〔2022〕9号),你单位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陈述,视为无异议,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94010101004679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陵川县支行 

行号:10316849401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单位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