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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望洛路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11-22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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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环罚〔2022〕9号

当事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望洛路提标改造工程项目)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208R  20-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邬海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阳城县嘉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望洛路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台液压挖掘机(出厂年份:2018年2月1日,机械型号XE270DK,机械编码:XUG02701AJKA00560)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平均值为0.58m-1(执行限值0.50m-1),超标。

2022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强(04050015228)、李素红(04050015125)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项目位于城北望洛路(属“禁用区”范围内),根据阳城县嘉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编号:1405222022101301013),该机械型号XE270DK液压挖掘机的烟度检测平均值为0.58m-1,(标准值为 ≤0.50m-1,现场项目负责人对超标排放一事表示认可。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承建的望洛路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

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及你公司在承建的望洛路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使用机械编码XUG02701AJKA00560的液压挖掘机的基本情况;

证据3:阳城县嘉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非移动机械检测报告1份;证明2022年10月1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委托阳城县嘉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承建的望洛路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使用的一台液压挖掘机(出厂年份:2018年2月1日,机械型号XE270DK,机械编码:XUG02701AJKA00560)进行抽检的检测结果:平均值为0.58m-1(执行限值0.50m-1),超标;

证据4: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环罚告〔2022〕9号),你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94010101004679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陵川县支行  

行号:10316849401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单位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