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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山西盛汇高科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3-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山西盛汇高科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69222037X7(1-1)

地址:陵川县平城镇司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璐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12日,陵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转办问题,反映你公司2021年9月8日正常生产时段,除尘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未开启,未安装脱硝设施。2021年9月13日,陵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你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正常生产时段,除尘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未开启,未安装脱硝设施。涉嫌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1.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截图;2.监控平台企业2021年9月8日监控数据截图;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以陵环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2年1月20日,我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提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2年1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出具了同意我局拟处罚意见的审核意见表(编号:(2022)003)。2022年2月15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参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标准。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94010101004679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陵川县支行  行号:10316849401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