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宋文芳 副组长:程晓波
组员:张玉波 李红印
第五条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生态环境局局污染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和场所需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或排放。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表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禁止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