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0-12-16 发布机构: 县政府

(一)负责全县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研究拟定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县全民义务植树、林木种苗、经济林、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市、县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县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县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组织管理全县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防治工作。

(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根据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地规划标准指导下,对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拟定全县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负责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指导、监督全县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和县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资金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 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四)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