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承担涉及全县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编制全县公路交通行业(含水运)发展规划,制订公路建设、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生产、治理超限超载、客货运输、科技、教育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四)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道路、水路以及客货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五)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全县运输市场的监管,以及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制定市场规划,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发布市场信息,监督市场经营行为,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县公路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负责交通工程监理工作,加强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好路率,强化路产路权的维护,确保公路畅通。
(八)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九)承担全县范围内的道路运政、城市客运管理、地方海事行政、水路交通管理及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的公路路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职工培训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交通各项资金的使用,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