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4681926609G501/2020-003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标      题: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发文字号: 陵政办发〔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

 

 陵政办发〔2020〕60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我县自然生态环境,巩固和扩大我县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境内矿产资源主要有煤、铁、耐火粘土、石灰岩、白云岩等,其中煤、石灰岩是目前开发的主要矿产资源。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十分重视,连续多年部署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保持了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稳定。但是,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2020年8月2日,山西法制视点微信公号报道了我县夺火乡双头泉村存在着以修建“防火通道”为名盗采国家石灰岩资源的问题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破坏了资源、流失了资产、影响了环境,更为主要的是造成了安全隐患,危及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推进陵川高质量转型发展,为建设清凉古陵、秀美山川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目标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正确处理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使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借各种名义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通过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使得我县矿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

    三、突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证照不全违规建设和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等部门要依照监管职责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等部门组织查处。拒不停止生产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对资源整合工作中确定整合关闭的矿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省安办通知》)规定的关闭标准组织关闭,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为防止无证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填充井筒等相应措施。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乡镇对非法违法开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和及时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要组织应急管理、能源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层越界开采、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三)坚决取缔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煤涉矿项目。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不论以什么名义、不论由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均属非法采矿(不包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公共设施项目自采自用和村民零星采石用于自建房屋两种情形),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涉煤涉矿工程从项目审批、矿权设置、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登记等各管理环节全面清理,纠正和制止违规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违规擅自配置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审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屡禁不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依法严肃查处。

    四、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和有关部门,并按照《省安办通知》规定的标准彻底关闭取缔。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一经发现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二)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违法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达标的矿井,要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省安办通知》规定的标准彻底关闭取缔。

(三)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县应急局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自然资源依法查处。

(四)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县公安局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依法查处私藏和非法使用火工品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林业等单位移送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或因非法采矿造成耕地、林地大量破坏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进行巡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六)市场监部门工作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七)水务部门工作职责

    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河道整治工程的监督管理,对未经依法批准的河道采砂、采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八)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对在非法采矿过程中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并积极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并案处理。对《森林法》规定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且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工程设施(防火通道、运送木材通道等)进行监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移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九)治超站点工作职责

    对矿产品运输车辆进行严密监测,对发现涉及非法采矿行为的,及时通告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源头倒查。

(十)供电部门工作职责

    县供电公司和县鸿源水电公司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一)矿山企业工作职责

      县域内所有合法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安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安监站、市场监所、林管站和电管站等基层站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就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又严肃处理违法责任人,使非法违法矿主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极大地震慑违法行为,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强大舆论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四)打防结合,健全制度

      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逐渐向稳,经济转型发展形势越来越好,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严重破坏了我县经济转型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因此,要把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作为阻碍我县经济发展良好态势的敌人对待,做好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准备。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案件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构建更加完善的打防结合长效机制。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1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自然资源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