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524681926609G501/2020-0029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标      题: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禁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陵政办发〔2020〕6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禁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

 

陵政发〔202066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禁煤区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陵川县禁煤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0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禁煤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我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禁煤区建设,落实禁煤区各项禁煤举措,全面推进禁煤区散煤及煤制品禁燃、禁售、禁储、禁运,彻底实现禁煤区无煤化。

二、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范围为县城建成区,禁煤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100%。

具体规划范围为:县城过境路、望洛北路、陵修路、黄围东街、棋山南路、文峰街围成的区域以内。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禁煤区建设工作,决定成立陵川县禁煤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禁煤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长:毋胜利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肖新德  县发改局局长

 员:开先成  县公安局政委

张陵芳  县财政局局长

郑咏军  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局长

赵天和  县住建局局长

武蛟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建华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局长

徐鹏炎  县发改局副局长

毕程华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学军  县城管综合执法队队长

申开明  崇文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肖新德兼任,负责禁煤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发改局

负责对“禁煤区”建设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受理各类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煤炭、煤球等各种煤炭燃料行为的群众举报。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确保禁煤区内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

(二)县公安局

配合各辖区做好“禁煤区”内燃煤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

(三)县财政局

加大对禁煤区内的财政投入,确保禁煤区建设资金需要。

(四)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配合各辖区做好“禁煤区”内燃煤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

(五)县住建局

做好禁煤区内无集中供热覆盖区域的供暖工作。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禁煤区内各辖区依法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工作,查处禁煤区内销售散煤行为。

(七)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禁止在禁煤区内新上或改、扩建涉煤项目;负责办理禁煤区内禁煤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确保禁煤区内实现无煤化。

(八)县公安交警大队

负责对进入禁煤区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车辆的依法查处工作。

(九)县城管综合执法队

负责清理、取缔禁煤区内街铺商户等经营性场所的燃煤制品,并做好禁煤区内无供暖覆盖区域的供暖工作。

(十)崇文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职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举措,加大管控力度,严查用煤行为,筑牢禁煤防线,全面实现禁煤区内无煤化的目标。

五、禁煤区建设任务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崇文镇在“禁煤区”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标识,明确管控要求。“禁煤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企业、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取缔“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全面禁止向“禁煤区”范围销售散煤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燃煤污染源全面达标

“禁煤区”内的集中供热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要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集中供热企业超标排放行为。

(三)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

“禁煤区”优先采用集中供热等方式进行供热,分散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彻底“清零”,加快县城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改造。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四)淘汰燃煤锅炉

加大已淘汰燃煤锅炉的监管力度,严格防止已淘汰燃煤锅炉死灰复燃。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区域,不得再继续燃用散煤。

(五)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

加强对“禁煤区”范围内集中供热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强对“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杜绝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禁煤区”建设是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增强担当意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明确一名具体分管领导,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确保“禁煤区”内燃煤和燃煤设施“双清零”。

(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崇文镇要严格落实“禁煤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与供暖、供气部门的对接,尽快完成“禁煤区”内集中供热、供气居民的改造任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合行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进入采暖期后要严格按照“禁煤区”建设的要求坚决实施燃煤管控,确保“禁煤区”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县政府联合检查组要加强对“禁煤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于“禁煤区”建设过程中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履行环保工作职责不到位的部门要进行约谈;对约谈后工作仍不见效,问题仍然解决不了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全县新闻媒体要切实发挥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报道“禁煤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禁煤区”建设,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保、人人支持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七、区划实施

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附件

 

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我县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划定禁煤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禁煤区域为县城建成区,具体范围为:县城过境路、望洛北路、陵修路、黄围东街、棋山南路、文峰街围成的区域以内。

二、禁煤要求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加强对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管控,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全面禁止向禁煤区范围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二)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禁煤区优先采用集中供热等方式进行供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由于客观条件不能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辖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三)淘汰燃煤锅炉。加大禁煤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力度,现有燃煤锅炉全部取缔,已取缔燃煤锅炉严防死灰复燃,禁煤区内燃煤锅炉彻底“清零”。

三、严格执法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煤区内违规燃用、销售、储存、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城管、能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监督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配合做好禁煤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燃用、销售、储存、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0356-6202429;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0356-6202764;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356-62095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