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聚焦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根本标准,以群众的获得感检验集中整治成效。
二、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组 长:李赛铁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健永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丽霞 房管股股长
杨 帆 房管股副股长
周树义 房管股股员
牛 瑜 房管股股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房管股,具体负责起草专项行动有关文件,组织承办有关会议;受理投诉举报;负责专项活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违法行为移送执法部门;起草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1.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2.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3.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四、时间安排及整治步骤
2024年5月至10月,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
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广泛宣传,在官方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收集整治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积极协调指导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协同开展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4年5月21日-10月31日)
结合“陵川县物业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服务等级核查整治专项行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要重新核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其执行重新核定后的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处罚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履约不到位且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同乡镇引导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九百四十六、九百四十七、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程序予以解聘,做好退出和移交工作。对于经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其拒不退出的,引导业主或业委会(物管会)经过法院诉讼、执行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10月1日-10月31日)
按照上级要求,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完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举报电话:0356-620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