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县城道路环境卫生秩序,遏制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物料抛洒、滴漏、遗撒等违法行为,营造干净整洁的县城环境,依据《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筑垃圾清运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驾驶人,是建筑垃圾规范清运的责任主体。所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做到车厢密闭全覆盖,严禁超载运输,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指定路线行驶,坚决杜绝运输途中建筑垃圾抛洒、散落、沿路滴漏、随意倾倒等问题;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二、凡在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出现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抛洒遗撒造成路面损坏、环境污染的,还要承担路面清理、设施维修的全部费用。个人私自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抛洒遗撒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运输资质车辆处置。如果放任不合格车辆清运、监管缺位,同步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采取定点检查、流动巡查、视频抓拍相结合方式,全天候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抛洒遗撒问题。欢迎广大群众对建筑垃圾沿途抛洒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县城市容环境。
特此公告。
陵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