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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应急管理局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陵川县县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5 发布机构: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陵川县县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川县应急管理局  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3日

陵川县县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高效、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建立救灾应急物资在储备、调运等环节的快速联动机制,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救灾应急物资的有效调度和供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陵川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县发改局、县应急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需要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时,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有效应对的情况下,可向县应急局提出紧急调拨县级救灾应急物资的申请,提交《陵川县县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需求报告单》。县级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保证应急救援和救灾所需时,县应急局根据实际需求,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

县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县级救灾应急物资动用决策建议,向县发改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

紧急情况下,县应急局提出县级救灾应急物资动用决策建议,电话向县发改局发出紧急调拨指令。县发改局根据紧急调拨指令,可以经主要领导口头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调拨。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相关手续。

第三条  救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调拨方及接收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县发改局在接到县应急局下发的书面调拨指令后,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迅速与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工作时间1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向就近的物资储备库发出出库通知,指导相应物资储备库组织人员、车辆,安排物资出库。

第五条  调拨救灾应急物资发生的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由救灾应急物资接收所在乡镇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调拨救灾应急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七条  县发改局应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救灾应急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县应急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发改局协调处理。

第九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向县发改局提供调拨救灾应急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县应急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回收,登记造册后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形成物资管理台账,并按规定程序质检合格后,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申请报废。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每季度向县应急局报送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发放统计表。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县发改局、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